(2017)云011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21657.57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16)2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