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冰洁诉被告于广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洁,于广斌,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34号原告:马冰洁,女。被告:于广斌,男。第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马冰洁与被告于广斌、第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马冰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冰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车 飞审 判 员 朱春光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