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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炼佳与周新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炼佳,周新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065号原告:周炼佳,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喻雷强,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新芝,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周炼佳与被告周新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周炼佳以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已经返还2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炼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炼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炼佳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