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左勇诉昆明市官渡区杰盛五金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昆明市官渡区杰盛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166号原告左勇。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杰盛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东聚五金机电建材城东区13幢20号。经营者苏乌碰。委托代理人陈继聪,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勇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杰盛五金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左勇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由本院一审并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2016)云01民终5158号民���判决书进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左勇负担,余额2,4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左勇。审 判 长 郭 荣人民陪审员 王金梅人民陪审员 李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寒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