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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振宇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3刑申11号郑振宇:你为你挪用公款一案,对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鸡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称你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的问题。经查,你明知该笔款项为公款,未经批准或许可而将公款私用,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存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你申诉称你为项目申请、运作等原因公出借款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你申诉称另有两笔费用3.94万元应认定为公务性支出的问题,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你申诉称本案中的衣物照片中体现为旧物,存在物证错误的问题。经查,该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你申诉称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不严谨、不负责任的问题,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关于你要求返还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的问题。经查,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案件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