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莹、王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莹,王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钟莹,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公务员,住铜鼓县。被执行人:王一云,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钟莹与王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一云应支付申请人钟莹案款1521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182.25元。此案与(2017)赣0926执179号并案执行,申请人钟莹与被执行人王一云20**年5月2日已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王一云按还款协议,每月还款4000元,至今为止已还(2017)赣0926执179号标的款14831元(含执行费),被执行人王一云房屋已被查封,且每月按时还款,所以本院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工商、房产、银行、交警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一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一云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但周期较长,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王一云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