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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13时5分,被告人郭某驾驶晋BX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8国409KM+267M处时,由于疏于观察,该车右前侧碰撞前方同向由于故障停于道路的车牌为蒙BYWX**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左后尾部,BYWXXX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被向前推进,前部又与停于前方的准备拖车的晋FB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后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正在两车中间用钢丝绳软连接两车的被害人赵某被挤压当场死亡。被告人郭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晋FBXX**驾驶员李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胸、肋骨骨折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丰镇市医院死亡医学证明、鉴定委托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镇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询问证人杨某、李某、讯问被告人郭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该车辆与前车发生碰撞,将两车中间的被害人赵某挤压致死,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峰审 判 员  陈瑞霞人民陪审员  陈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冬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