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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兴顺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顺,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516号原告:韩兴顺,男,汉族。被告:吴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兴顺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兴顺负担。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