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兴顺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顺,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516号原告:韩兴顺,男,汉族。被告:吴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兴顺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兴顺负担。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