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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与周坤、陈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坤,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35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坤,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被执行人:陈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坤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坤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陈成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西部大道分理处的存款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西部大道分理处账号为XXX8480218456875XXX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