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洪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洪进伟,陈丽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07976258-4。主要负责人:赖添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进伟,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陈丽漫,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洪进伟、陈丽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洪进伟、陈丽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