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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袁海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袁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袁海智,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袁海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袁海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袁海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海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由于被执行人袁海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