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焕荣申请执行宋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焕荣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荣,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2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陈焕荣。被执行人:宋义。申请复议人陈焕荣因与宋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华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异议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座落于建华区民乐小区31号楼1单元403室的房产是宋义名下的唯一房产,不能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方式一次性偿还异议人陈焕荣的欠款。而经查询被执行人宋义是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的乘警,每月都有固定的工资,因此每月扣除宋义工资3500.00元用于偿还异议人陈焕荣的欠款,该方式是唯一可操作性的执行方式,故对于异议人陈焕荣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陈焕荣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陈焕荣称:被执行人宋义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座落于建华区民乐小区31号楼1单元403室、铁路北局宅自卫路0004栋-01-03室、铁锋区繁荣社区鑫欣花园1号楼4单元401室。建华区法院理应对其中一套房产强制执行,偿还债务。已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妻子张春华为被执行人。建华区法院只是口头告知按月查封被执行人宋义工资3500元工资,并没有收到每月查封被执行人宋义工资3500元工资的法律文书,不同意按此方式履行。请求:1.撤销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2.被执行人宋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5124.30元。被执行人宋义未到庭陈述。本院查明:2012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齐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宋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焕荣经济损失355270.30元(4730.00元×75.11平方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3年3月5日,陈焕荣向建华区法院申请执行。建华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2月20日,陈焕荣向建华区法院申请追加宋义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2014年3月4日,建华区法院作出(2013)建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追加张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义与张XX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承担其对申请执行人陈焕荣的债务。张XX不服,向建华区法院申请异议。2014年7月12日,建华区法院作出(2013)建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维持(2013)建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张XX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2015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4)齐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发回建华区法院重新审查。2016年6月7日,建华区法院作出(2016)黑0203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2017年5月22日,陈焕荣对建华区法院每月查封被执行人宋义工资3500元不服,向建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6月29日,建华区法院作出(2017)黑02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陈焕荣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建华区法院在作出执行行为时,并未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黄 克审判员 王春山审判员 吴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