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02号原告:刘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玉泉区南茶坊通达南站北巨峰宾馆五楼。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平,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刘伟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