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郑余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郑余君,向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住所地。主要负责人:许含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余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向丽琴,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余君、向丽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