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德琨、连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琨,连锦忠,倪日丰,鲍春平,蔡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21号申请人:王德琨,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人:连锦忠,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倪日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鲍春平,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蔡曲峰,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人王德琨、连锦忠与被申请人倪日丰、鲍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德琨、连锦忠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鲍春平名下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单元(预售许可证号:××××)房产一套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朱晓玲以其名下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西路85号景秀小区乙区6#楼503单元(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琨、连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鲍春平名下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单元(预售许可证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二、在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朱晓玲名下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一套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王德琨、连锦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剑伟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