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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启文与何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文,何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329号原告:徐启文,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何洋洋,男,汉族,1993年4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文诉被告何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文现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启文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