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廷平与单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平,单培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廷平,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单培臣,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廷平与被执行人单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孙消烊 审判员 朱绍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