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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廷平与单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平,单培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廷平,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单培臣,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廷平与被执行人单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孙消烊 审判员  朱绍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