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恒、谭俊、谭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恒,谭俊,谭斌斌,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恒。申请执行人:谭俊。申请执行人:谭斌斌。被执行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申请执行人沈恒、谭俊、谭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2016)湘038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