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燕玲、李余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燕玲,李余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713号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88号御东国际17幢401号。法定代表人:夏爱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燕玲,女,1987年10月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李余挺,男,1986年9月生,汉族,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燕玲、李余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胤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