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丽敏与王丽红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敏,王丽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29号申请人王丽敏,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区。申请人王丽红,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九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丽敏与周王丽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文祥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41号楼,吉20**九台区不动产权第0001118号,建筑面积54.49平方米的房屋由王丽敏一人继承。二、申请人周王丽红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丽敏与王丽红于2017年8月23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接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