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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与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787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王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郑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系公司员工。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诉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