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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70号罪犯任宽,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任宽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该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该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该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九法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告人任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履行)。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8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任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罚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