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岳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烊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5时许,杨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两人去至岳池县九龙镇祥和街27号“辉煌网吧”门外停车时,发现网吧门前停放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摩托车点火钥匙未取,杨某、刘某两人顿生将该车偷走的念头,随即杨某将该车钥匙取下,两人进入网吧与被告人廖烊汇合,并告诉被告人廖烊说网吧门前停了一辆电动摩托车,杨某将车钥匙交给廖烊,随后刘某带被告人廖烊到网吧外确认电动摩托车的停放位置。其间,陈某(另案处理)来到网吧与被告人廖烊、杨某、刘某三人汇合,四人商量由被告人廖烊将电瓶车偷走使用,随即,被告人廖烊将该车偷走进行藏匿。该被盗电动摩托车在被告人廖烊使用过程中被丢失。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069元。2017年6月27日9时许,岳池县公安局重案中队民警接到线报将正在岳池县南宋文化一条街“格林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廖烊抓获。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廖烊与杨某、刘某、陈某赔偿黄某人民币3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廖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烊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廖烊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廖烊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烊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烊等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 壮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