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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805号原告丁某,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谢彬,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1,男,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瓦工。委托代理人潘荣坤,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区薛埠镇镇政府退休干部。原告丁某诉被告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秋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