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805号原告丁某,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谢彬,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1,男,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瓦工。委托代理人潘荣坤,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区薛埠镇镇政府退休干部。原告丁某诉被告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秋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