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建辉、XX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辉,XX仔,刘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建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XX仔,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刘莲香,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辉与被执行人XX仔、刘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XX仔所有的赣D×××××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XX仔支付了5万元款项,有履行意愿,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仔所有的赣D×××××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