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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净坤、路进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净坤,路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净坤,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路进法,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民一初字第234、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路进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路进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进法在邢台银行临城支行88×××96的账户存款5308.95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