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李海、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李海,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674号申请执行人林李海,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林泗垟村,组织机构代码:079712202。法定代表人徐永兴。申请执行人林李海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291095元;二、被执行人将其占用申请执行人的厂房腾空并交付申请人。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兴鞋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徐永兴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予以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江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