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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耿宝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宝军,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259号被执行人:耿宝军,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012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