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耿宝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宝军,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259号被执行人:耿宝军,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012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