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玉斌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斌,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8614605,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玉斌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就该案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28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忠审 判 员 周 丰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