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凡犯盗窃罪处罚金、刑事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769号移送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凡,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张凡犯盗窃罪处罚金、刑事退赔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1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凡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张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张凡逾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张凡才从监狱服刑结束,现在巨腾公司上班,被执行人张凡已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在电话中明确告诉法院同意被执行人张凡提出的用工资逐步还款计划。另经“点对点”及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后显示,被执行人张凡自有的财产状况为: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378.65元。其他银行存款为零或无开户信息,本院未发现张凡拥有车辆、持有证券、房屋等财产的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凡尚有可供执行财产,被害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凡犯盗窃罪处罚金、刑事退赔(2017)渝0111执17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