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牛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牛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9号。负责人:储维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龙,该行职工。被告:牛娜,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牛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富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