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通辽市远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皓尔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辽市远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皓尔通物流有限公司,张丁若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远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304国道。法定代表人:孙艳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皓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十二村三余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丁若愚,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上诉人通辽市远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皓尔通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丁若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6民初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张丁若愚与本案无关,依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6民初7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张丁若愚是向被上诉人北京皓尔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货物运单并收取运费的人,故其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并无不妥。原审被告张丁若愚住所地在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