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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双亮与被执行人刘瑞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亮,刘瑞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双亮,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刘瑞轩,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张双亮与被执行人刘瑞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瑞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瑞轩在雄县人民法院账户保证金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