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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艳、殷军祥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艳,殷军祥,殷术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孟艳。被执行人殷军祥、殷术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艳与被执行人殷军祥、殷术仿人格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殷军祥、殷术仿应付给孟艳19,264.8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