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金廷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办法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金廷,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唐金廷因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颁发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行终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金廷申请再审称,唐金廷居住地属于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颁发佳拆许字(2010)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被拆迁范围内,所以其与佳木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许可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唐金廷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唐金廷与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入住,其与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利害关系,唐金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故一、二审裁定对唐金廷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唐金廷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金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金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