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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荣、徐永久、杜青春、刘忠学、李洪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荣,徐永久,杜青春,刘忠学,李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福荣、徐永久、杜青春、刘忠学、李洪祥。申请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荣、徐永久、杜青春、刘忠学、李洪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书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