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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飞燕与何燕雪、何联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燕,何燕雪,何联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飞燕,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燕雪,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联征,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飞燕与被告何燕雪、何联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就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3年2月7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1月8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3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燕雪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何联征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委会上力沙(证号:3462798)的房屋一间,本院依法登记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119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利息17870元);二、被执行人何燕雪、何联征定于2017年8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并2017年9月开始于每月25号前各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为止,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陈飞燕;账户:62×××55,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三、被执行人如按上述第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其余利息的权利,不再追究两被执行人的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履行的,我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并计付利息(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减);四、本案执行费1417元由被执行人何燕雪、何联征负担。本案已执行到位7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2000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文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