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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莎娜与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莎娜,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862号原告:董莎娜,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3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民,董事长。原告董莎娜与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董莎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莎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