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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8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薇与杨春林、杨怀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薇,杨春林,杨怀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8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向薇,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杨怀路,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向薇申请执行杨春林、杨怀路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仲裁阶段,申请执行人向薇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9号7-5、7-6#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1字第××号)。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司法评估、拍卖。该房屋的司法评估价为54.55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即以43.64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6月27日,买受人黄灿(身份证号)以59.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春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9号7-5、7-6#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1字第××号)的查封。二、司法拍卖买受人黄灿(身份证号)以59.44万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房产。三、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9号7-5、7-6#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1字第××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灿时起归黄灿所有。设置于房产上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四、买受人黄灿(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880号之三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向薇申请执行杨春林、杨怀路借款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渝01执8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春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9号7-5、7-6#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1字第××号)的查封。将上述解封房产以59.44万元的司法成交价格过户至买受人黄灿(身份证号500107198512037742)名下。附:(2016)渝01执8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