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桂香与刘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917号原告蔡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2XX****XX。委托代理人高显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刘亚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身份证号:×××,电话:131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委托代理陈艳玲,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3XX****XX。原告蔡桂香与被告刘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蔡桂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蔡桂香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