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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谂谂与李林雄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夏固原市。被执行人李林雄,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5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林雄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