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谂谂与李林雄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夏固原市。被执行人李林雄,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5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林雄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