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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燕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燕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777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18036-3,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A座522室。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琳,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蔡燕锋,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物业)与被告蔡燕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园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燕锋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园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蔡燕锋偿还所欠物业费3245元;2、判令由蔡燕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蔡燕锋系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A座1411室业主,根据家园物业与蔡燕锋所住小区的开发企业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章第九、十条约定:“物业管理及其有关公摊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0.90元/月.平方米计算,公摊费(含电梯年检费、维保费用预收)200-300元/户.年,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每年交纳一次,在缴费起始周期的前三个月交纳。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章第二十六条约定:业主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有关费用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承担2元违约金。”蔡燕锋的住宅面积为62.266平方米,蔡燕锋应交纳的物业费62.266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57个月=3245元,(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蔡燕锋经家园物业多次电话、口头并在小区公告催缴仍拒不交纳。蔡燕锋未作答辩。家园物业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书、三明市房产登记情况证明等证据为据,蔡燕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家园物业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坐落于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A座1411室房屋建筑面积63.25平方米,该房屋由蔡燕锋所有。2、2010年1月26日,家园物业与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章第九、十条约定:“物业管理及其有关公摊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0.90元/月.平方米计算,公摊费(含电梯年检费、维保费用预收)200-300元/户.年,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每年交纳一次,在缴费起始周期的前三个月交纳。3、家园物业于2015年8月20日发布物业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和仁新村1幢A座1411室缴纳从2012年8月起至2015年7月的物业费,于2016年3月3日发出通知,要求缴纳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物业费。本院认为,家园物业与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家园物业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为蔡燕锋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蔡燕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家园物业支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因此,家园物业要求蔡燕锋偿还所欠物业费3245元(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62.266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57个月=32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燕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燕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245元(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62.266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57个月=3245元)。如果蔡燕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燕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俞文坚书 记 员 施丽媛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