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江佳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宸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佳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宸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佳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民营开发区润兴路128号。被执行人南京宸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创业园辛庄路一号路88号。镇江佳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宸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109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佳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