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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新现、张灵芝等与国网河南嵩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现,张灵芝,朱孟月,郭红星,郭锦锦,国网河南嵩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759号原告:郭新现,男,汉族,1943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张灵芝,女,汉族,1944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朱孟月,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郭红星,男,汉族,1996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郭锦锦,女,汉族,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河南嵩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嵩县城白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1715510509(1-1)。法定代表人:杨鲲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郭新现、张灵芝、朱孟月、郭红星、郭锦锦诉被告国网河南嵩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现、张灵芝、朱孟月、郭红星、郭锦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郭新现、张灵芝、朱孟月、郭红星、郭锦锦负担。审 判 长  席晓峰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人民陪审员  闫 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