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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绰号“五毛子”,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安庆市大观区。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2015年7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从张金花处租下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大观亭小区23栋102室。2016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某放置16台“明星97”游戏机(其中六台上分功能损坏)在房屋内,供他人赌博,并聘请叶某凤为游戏机上分人员。2016年7月7日下午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抓获参赌人员汪某、董某和叶某凤,现场查获赌资共3900元整,现场扣押“明星九七”游戏机十六台。上述游戏机经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为十台赌博机。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凤、张某、汪某、董某、周某、王某、高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案发地点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暂收拟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0台,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曹某某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及赌博工具十六台“明星97”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程强根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