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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康高新中等职业学校与赵金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1223号安康高新中等职业学校、赵金花:申请执行人安康高新中等职业学校与被执行人赵金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高新中等职业学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也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17)陕0902执1223号执行案件,于2017年8月23日结案。审判员 汪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承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