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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掖市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樊伟、周玉红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樊伟,周玉红,宋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贵,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南环路爱家装饰城一楼124号被执行人:樊伟,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梁家墩太和小区5号楼3单元101室,农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被执行人:周玉红,女,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张掖市人,住本市,农民,系被执行人樊伟之妻。被执行人:宋克鹏,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张掖市人,住本市,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伟、周玉红、宋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樊伟、周玉红、宋克鹏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