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542号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宝音图,系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方巧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系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刘成凯,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成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