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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洪发申请执行谢盛国、谢金位、谢金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发,谢盛国,谢金位,谢金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罗洪发,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盛国,男,1965年9月24日生,苗族。被执行人谢金位,男,1986年9月17日生,苗族。被执行人谢金汗,男,1988年3月7日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罗洪发申请执行谢盛国、谢金位、谢金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谢盛国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于2017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织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