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磊与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磊,高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55号原告:廖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高光明,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廖磊诉被告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廖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胜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